誹謗教師的民事判決書當中都包括哪些內容
誹謗教師的這種行為,也是隻有在教師本人提起訴訟以後,我國人民法院才會具體審理誹謗的這一行為。不用説是誹謗教師,誹謗生活當中的任何人都會給對方的心裏,工作和生活等方面帶來影響,所以教師當然可以針對實施誹謗的這一行為請求民事賠償,民事賠償的判決書都是由法庭出具的。還是有人挺好奇,誹謗教師的民事判決書當中都包括哪些內容?
一、誹謗教師的民事判決書當中都包括哪些內容?
民事判決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2、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3、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4、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二、誹謗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與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犯罪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
2、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並散佈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佈,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佈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等方法散佈。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佈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佈虛假的事實,但並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佈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二)主體要件
1、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不能構成犯罪主體。
2、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散佈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的目的在於敗壞他人名譽。如果行為人將虛假事實誤認為是真實事實加以擴散,或者把某種虛假事實進行擴散但無損害他人名譽的目的,則不構成誹謗罪。
其實就是一般的民事判決書,不會因為對方的身份是教師就有何改變的。我國法庭出具的任何法律文書都是非常莊嚴肅穆的,自然民事判決書也是如此。一般民事判決書當中都包括爭議的事實和理由,判決的結果和相關的法律依據,另外也會告知上訴的時間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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