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訴訟能否中斷訴訟時效?
一、提起訴訟能否中斷訴訟時效?
起訴意味着權利人已經開始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尋求國家強制力的保護。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故在我國,起訴成為訴訟時效中斷的主要法定事由。
在原告第一次起訴引起訴訟時效期間中斷後,在訴訟進行的整個過程中,訴訟時效的中斷就處於持續狀態,直至原告的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這表明原告對喬某的起訴將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這樣,在一審判決生效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自一審判決生效至原告第二次起訴,僅僅三天的時間,因而並不違背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的法律規定。
二、起訴引起時效中斷並不以告知對方當事人為要件
有人認為,原告第一次起訴的被告是喬某,並不是何某,而在法律上,法院沒有義務將有關的訴訟文書送達給何某,何某也無從知道原告已起訴的事實。因此,這一起訴的效力並不及於何某,不能成為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
三、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這些事由區別於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為。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消除權利義務關係的不穩定狀態,從而訴訟時效進行的條件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如果當事人通過實施這些行為,使權利義務關係重新明確,則訴訟時效已無繼續計算的意義,當然應予以中斷。
1.起訴。即權利人依訴訟程序主張權利,請求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起訴行為是權利人通過人民法院向義務人行使權利的方式。故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並從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時重新起算。
2.請求。這裏指權利人直接向義務人作出請求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這一行為是權利人在訴訟程序外向義務人行使請求權。改變了不行使請求權的狀態,故應中斷訴訟時效。
3.認諾。即義務人在訴訟時效進行中直接向權利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基於義務人認諾所承擔的義務,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重新得以明確,訴訟時效自此中斷,並即時重新起算。認諾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包括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綜合上面所説的,中斷訴訟時效是可以適用的,但是必須要有合法的證據並且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能進行,中斷了訴訟時效就意味着時間要重新進行計算,從而延長時間更好的保障到受害者的合法權益,所以,想要好好的保障自己的利益就一定要按照規定的程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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