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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起訴以後怎麼處理?

一、不予起訴以後怎麼處理?

不予起訴以後怎麼處理?

1、不予起訴以後需要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其所在的單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2、檢察院不起訴後需要通知作出查封、扣押、凍結決定等的機關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三百七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書面通知作出查封、扣押、凍結決定的機關或者執行查封、扣押、凍結決定的機關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3、如果是存疑不起訴後期檢察院可能還會再次提出訴訟請求

相關法律規定:

(1)《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三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決定不起訴的,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時,可以提起公訴。

(2)《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檢察院不起訴後製定的不起訴決定書之中都有哪些內容?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製作不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被不起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户籍地、公民身份號碼、民族、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是否受過刑事處分,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以及羈押處所等;如果是單位犯罪,應當寫明犯罪單位的名稱和組織機構代碼、所在地址、聯繫方式,法定代表人和訴訟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案由和案件來源;

(三)案件事實,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訴人構成犯罪的事實以及作為不起訴決定根據的事實;

(四)不起訴的法律根據和理由,寫明作出不起訴決定適用的法律條款;

(五)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的處理情況;

(六)有關告知事項。

檢察院在審查刑事案件之後,可以依法作出起訴、或者是不起訴的決定。對於不起訴的情形,檢察院需要製作不予起訴的決定書,在此文書之中,需要註明被不起訴人的基本情況、不起訴的法律根據和理由等事項。

標籤:不予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