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起訴後被告不到法庭怎麼處理
一般如果起訴之後被告不到法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是人民法院僅在一方當事人參與陳述與辯論,並對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的基礎上,對爭議案件作出的判決。由於一方當事人不到庭就無法參與庭審質證、陳述與辯論等訴訟活動,從一定意義上來説,缺席判決實際是對未到庭一方當事人的懲罰。因此,只有出現以下法定情形時才能作出缺席判決。
1、《民事訴訟法》129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只能對反訴作出判決,而不得將反訴與本訴一併作出缺席判決。因為本訴部分,法院應當按撤訴處理,但由於被告提出反訴後,本訴原告成為反訴的被告,因此,法院可以針對反訴被告不到庭的行為依法缺席判決。
2、《民事訴訟法》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屬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按撤訴處理;如屬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缺席判決。”
4、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5、《民事訴訟法》131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在借貸糾紛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可以公告送達並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仍然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以做出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係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
起訴後如果通知已經下達至被告,並且被告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席的話,那麼可以缺席判決。一般庭審時被告是需要出席的,不然會損害自身利益。被告不出席進行缺席判決的,其有關判決書還是具備相關效用的,需要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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