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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執行程序是什麼

我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民事訴訟執行活動的時候需要一定的規範來統一管理,以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大眾利益,尊重國家法律尊嚴,使我國社會發展更加和諧。那麼,民訴法執行程序又是怎樣的呢?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您帶來詳細解答。

民訴法執行程序是什麼

一、民訴法執行程序

( 一) 民事訴訟執行程序的概念

民事訴訟執行程序是以實現債權債務為目的,規範人民法院、執行當事人和其他執行參與人進行民事執行活動的程序。是在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時,人民法院運用國家強制性手段,強制實現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內容的一種訴訟活,目的是使訴訟審判程序中已經確定的民事權利及其內容在事實上得到實現。民事訴訟執行程序並非訴訟的必然程序,而是在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義務時,另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時才啟動的一種強制性程序,這種程序是以生效法律文書為前提和基礎,是民事審判的後續和保障。

( 二) 民事訴訟執行程序的特徵

1、障法律文書得以實現的強制權,行使民事執行權的是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人民法院和其他機關(包括仲裁機關、部分行政機關)解決的民事案件的執行權均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強制執行權。

2、執行程序是與強制性措施合為一體的法定程序。民事執行以其明顯的強制性為主要特徵,它表現在人民法院憑藉國家強制力量,採取了強制執行措施,迫使執行義務人履行義務,使法律所保護的權利得以實現。

3、執行是以有效法律文書為依據的法定程序。人民法院進行民事執行工作,根據的是已生效的具有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人民法院和其他機關製作的生效的具有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是當事人申請執行和人民法院據以採取執行的主要依據。第四,執行一般是以當事人申請為主要依據的有償程序。申請執行是當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不申請執行,人民法院不應自動啟動執行程序,申請執行當事人就應交繳一定的執行費用,所以是一種有償的程序。

二、民訴法修改前判決執行難的原因

1、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並未明確賦予執行員裁決執行中的糾紛的權力,執行員應如何正確行使職權;處理緩執行,執行中止,執行終結,執行迴轉,執行承擔等事項,缺乏有操作性的規定,

2、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對被執行人和協助執行人不足以起到威懾力的作用。在罰款形式以及數額方面沒有給出嚴厲的具體措施。

3、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要求有第一審人民法院履行執行工作,但在許多案例中,第一審人民法院既不是被執行人的住所地,也非被執行財產所在地,這大大降低了執行工作的可操作性,同時由於地方保護主義的存在,導致案件不能開展執行工作的情況常有出現。

4、執行異議制度並不完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缺乏相應的救濟途徑。

5、申請執行的期限較短,一方面降低了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和解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對於某些當事人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時申請執行的案件,債權人的利益無法得到應有的保護。

6、由於存在執行通知,所以給被執行人提供了轉移、藏匿財產的機會,這對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造成了極大威脅。

三、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所解決的問題

1、拘留適用的對象擴大了, 提高了罰款金額。修改後的民訴法明確了對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單位的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予以拘留,有利於促使有關單位履行協助執行義務。 同時對罰款數額在原有的基礎上提高了十倍。加大了對妨害執行行為的處罰力度。有利於促使有關單位履行協助執行義務,增強了威懾力。

2、執行主體由第一審人民法院修改為了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這一修改對於異地執行、委託執行、地方保護主義帶來的問題提供瞭解決辦法,為執行工作的開展提供了保障。

3、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這一規定為部分長期難以執行的案件提供了一條新的解決途徑。

4、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對於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的申請有了新的規定,這對其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5、申請執行期限得以延長,不在區分自然人和法人,兩者統一使用一個期間標準,即統一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這對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時間上的保障,同時也為被執行人積極組織生產經營、改善經濟條件、履行裁判文書規定的義務提供了更加充足的時間。

6、對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制度有了新的規定。修改後的民訴法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予以罰款、拘留。”同時,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還加入了強制執行的措施,這對被執行人轉移、隱匿財產以逃避債務的行為,提供瞭解決的途徑,有效解決了“執行難”的問題之一。強制執行制度與法院發出執行通知的做法並不是非此即彼,而是互為補充的兩種做法。只是在被執行人存在隱匿轉移財產可能的情況下,執行員才可以不經事先通知,立即採取強制措施。

四、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面臨的問題

1、設立獨立的執行機構。

從民事執行立法與民事訴訟關係看,各國有“審執會”的立法模式與“審執分立”的立法模式,前者是指在民事訴訟法中包含有民事執行法的內容;後者是指民事審判程序方面的內容,執行程序的內容單獨制定強制執行法規定。兩種立法模式孰優孰劣,並不能一概而論。因為各國的社會背景,司法體制不同,但一般來説,審執分立的立法模式下單獨的民事執行法,由於有獨立的立法結構,統一的立法原則,相對更為詳盡的法律規範,因此具有更強的操作性。即便是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我國仍是屬於審執合一的立法模式,這對執行程序的操作性仍存在影響。

2、整合現有執行資源,提高執行效率。

由於《民事訴訟法》的修改,使得基層法院新收執行案件數量大增,案多人少的矛盾在進一步激化,這就要求提高執行效率,加大執行的力度,以便更好的完成案件的執行工作。

3、提高執行人員素質,加強學習。

民訴法大多數以執行為其修改內容,因此,執法人員應當儘快熟悉和掌握修改後的民訴法規定,領悟其實質,確保法律的準確使用。其次加強執法人員的公正意識和學習機會,也對避免“人情問題”和提高執行效率有所幫助。

小編在上文中不僅明確給出了民訴法執行程序,也即民訴法執行程序由人民法院執行,對當事人具有強制性等等,而且分析對比了修改之前的民訴法和修改之後的民訴法之間的差別和優缺,以方便您能夠更好地理解民訴法執行程序。如果您還想了解更多關於民訴法相關方面的信息,您可以諮詢本站婁底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