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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適用原則是什麼組成的?

憲法適用原則是什麼組成的?

憲法適用原則是什麼組成的?

一、主權原則

人民主權原則也稱主權在民原則,意思是指國家權力來源於人民,屬於人民。人民主權原則也是社會主義國家憲法的一個基本原則。但在社會主義憲法中,人民主權原則已被賦予了新的含義。包括:第一,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是社會主義憲法人民主權原則的基石,也是社會主義國家制度的核心內容和根本準則。它否定"三權分立"反對對主權的分割,強調人民主權的統一性;第二,"人民"是個政治概念,有特定的含義,並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具有不同的內容。資本主義憲法所規定的人民主權原則是依據社會契約論,認為人民主權是全民的超階級的,而社會主義憲法規定的人民主權原則是依據馬克思主義的國家學説,即國家是統治階級壓迫被統治階級的工具,人民主權只能是統治階級的主權;第三,人民行使主權的方式是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代表機關由人民選舉,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人民代表機關組織產生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它們都對人民代表機關負責,受人民代表監督。此外,社會主義國家憲法還規定了許多其它形式和途徑,保證人民參加國家管理,實現人民當家作主。

二、基本人權原則

人權,即作為一個人應具有的權利。我國是一個發展中的社會主義國家,黨和國家一貫致力於維護和保障人權。從《共同綱領》,《1954年憲法》到《1982年憲法》,雖然沒有直接使用"人權"一詞,但基本人權原則和人權的具體內容,則直接反映在憲法所確認和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之中,而且在實踐中始終把生存權和發展權放在首位。生存權是第一人權,是其它人權的基礎。在佔有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中國解決了公民的生存權問題,這在人權發展史是個傑出的貢獻,其根本原因無疑是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制度確認與保障了人權。同時,民族的發展權在我國也得以充分實現,這對我國民族的興旺和繁榮有着深遠的意義。

三、權力制約原則

權利制約原則源於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關於分權和制衡的理論。在社會主義國家,權力制約原則表現為議行合一,即權力統一原則和民主集中制原則。這一社會主義的憲法原則是由巴黎公社所創建而為後來的社會主義憲法具體化,它在理論上確認國家權力的不可分割性,在實踐中以人民代表機關作為統一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它並不排斥行使國家權力的各部門之間的分工,但以代表人民意志的立法權作為主導,一切國家機關向人民的代表機關負責並接受它的監督。另一方面,這一原則並不排斥平衡與制約,而是在國家權力的統一和人民代表機關屬於主導地位前提下的平衡與制約。

四、法治原則

法治原則又稱依法治國,其基本含義是依法辦事,按照法律來治理國家,建立秩序,任何組織或個人均不得有法外特權。

法治原則也是社會主義憲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它充分體現在社會主義國家憲法中。在我國,過去法治原則習慣上被稱為法制原則。但這實際上卻是兩個具有不同含義的概念,法制是法律及其制度的總稱,法治則是依法治理國家,具體表現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其核心是依法辦事,可見法制要通過法治的活動才能實現。"這種由靜態到動態的過程,也就是法制的適用過程,即實行法治的過程"。

憲法適用原則,憲法基本原則主要包括四點,注重表達了我們國家和法律對民權人權的重視與維護,把西方制約理論引入社會主義世界並按我國國情加以修改,更強調了法制原則是憲法的基本。建設健全法律體系的目的就是為了讓國家有法可依,有序可循。

標籤: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