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第111條的法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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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我國網絡信息的日漸發展,我們可以隨時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在方便我們生活的同時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比如我們的個人信息經常暴露,導致個別行業打電話銷售他們的產品,給我們的生活造成困擾。我國的民法總則第111條就提到用法律形式保障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那麼它的內容是什麼?它的法條又怎麼解讀呢?下面由本站小編為大家剖析。
一、《民法總則》第111條內容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第一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二、法律解讀
個人信息的泄露,導致了電信詐騙時有發生。之前,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僅依據《刑法》侵犯個人信息罪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4條、第29條規定加以規範,保護的範圍比較狹窄,無法有效解決個人消息被侵犯的嚴重社會問題。現在通過《民法典》的規定,突出強調對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其依據效力更高,保護範圍更為廣泛全面,這在一定程度上,用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
應該説這是《民法典》的創新點之一。因為這一條的存在,就可以使法官更加確信對於個人信息的侵犯,屬於一般侵權,加害人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雖然確立了個人信息權的法律地位及性質,但是並未明確界定個人信息的法律內涵。早些時候,立法中曾存在“個人信息”、“個人數據”等多個提法,對個人信息的法律內涵也存在較大差異,這給司法實踐中如何確定個人信息的內涵和外延帶來了巨大的挑戰。
三、個人信息處理的安全規範
個人信息安全規範是多個立法文件中重點強調的內容,意指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妥善存儲其收集、使用的個人信息,並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防止數據被泄露、篡改或毀滅。
這一規範的現實意義在於,發生民事侵權責任後,原被告雙方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不能苛求原告舉證個人信息處理者存在安全懈怠行為,相反的是要個人信息處理者必須舉證採取了法律規定的(例如《網絡安全法》列舉的眾多網絡安全義務)、必要審慎的個人信息保護措施,否則應當承擔個人信息保護安全不規範的責任。
以上就是對民法總則第111條的法律解讀。我們知道,個人的隱私是不能被外人知道的,尤其是現在網絡技術發達的環境下,保護個人或他人隱私是每個公民關注和履行的義務。想了解更多法律知識,請進入本站網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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