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合議庭規定是什麼?
一、民事案件合議庭規定是什麼?
民事案件合議庭規定是對於複雜類型的案件,需要利用合議庭的評議案件。合議庭案件實行少數服從規則,不是每個案子都要合議庭合議,只有二審、再審、重審及一審中的非簡單民事案件才會合議庭合議。
中國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訴訟法都規定,法院行使審判權的組織形式有兩種,即獨任制和合議制。在民事訴訟中,除第一審程序中的簡單案件適用獨任制進行審判外,二審、再審、重審及一審中的非簡單民事案件,一律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根據我國訴訟法(主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相關規定,合議庭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基本審判組織,其成員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臨時組成的,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則自己擔任審判長。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如果意見分歧,應當少數服從多數,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記入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
第一審合議庭的組成有兩種形式:由審判員組成或者由審判員和陪審員共同組成。至於哪些案件採用哪種形式的合議庭進行審判,除民事訴訟法規定對選民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非訟案件,必須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判外,法律沒有作其他規定,可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自行決定。
第二審法院的合議庭只能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特點是:合議庭的組成必須是單數,最少為三人,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可以保留少數人意見,但須記入筆錄。在由審判員和陪審員共同組成的合議庭中,陪審員與審判員擁有同等的權利。
依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刑事、民事、行政三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刑事、民事和經濟糾紛案件,除一部分簡易案件實行獨任審判外,其餘的案件都由審判員3人或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第一審行政案件一律由合議庭審判;第二審案件、再審案件和死刑複核案件全部收合議庭審判。
合議庭的成員不是固定不變,而是臨時組成的,由院長或庭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案件時,則自己擔任審判長。
但是,由於承辦人制度,法院不獨 立,法官素質等諸多原因,導致合議制和合議的精華(評議制度)名存實亡。處於一種審判長負責,其他陪而不審的局面。
二、民事訴訟的審理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民事類型的案件在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時候,是需要由人民陪審員審判員組成的,當然了,這主要指的就是雙方當事人所產生的一些糾紛,還有就是案件的具體情況是非常的複雜的,那麼是可以適用普通程序來進行審理的,最後是需要由合議庭評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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