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案件需要合議庭嗎?
一、民事訴訟案件需要合議庭嗎
大多數的民事訴訟都是用合議庭審理的,只有少部分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案情特別簡單的民事案件,才能用簡易程序審理,如果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話,由審判員一個人審理即可。若當前的民事糾紛不適合用簡易程序,幾乎都是合議庭審理。
絕大多數的民事案件都是用合議庭審理的,合議庭的職責是:
(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作出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先予執行等裁定;
(二)確定案件委託評估、委託鑑定等事項;
(三)依法開庭審理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案件;
(四)評議案件;
(五)提請院長決定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六)按照權限對案件及其有關程序性事項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見;
(七)製作裁判文書;
(八)執行審判委員會決定;
(九)辦理有關審判的其他事項。
二、民事訴訟中合議庭是如何組成的
合議庭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基本審判組織,其成員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臨時組成的,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則自己擔任審判長。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如果意見分歧,應當少數服從多數,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記入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
合議庭是由三名以上審判人員集體審判裁決案件的組織形式,它是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活動的基本主體,根據三大訴訟法以及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法院對第一審的民事、經濟糾紛,刑事案件,除一部分簡單的適用簡易程序外,其餘的全部實行合議制,行政案件,無論繁簡,均由合議庭進行審判。
合議庭組成人員的法治化要求是指合議庭組成人員的資格。《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組成人數必須是單數。根據上述規定,組成合議庭成員有兩種情況:
一是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的合議庭;
二是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組成達到法治化要求,首先要嚴格按照法律形式區分上述兩種情況。例如選民資格或重大難的案件,應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而不能由審判員與陪審員組成的合議庭進行審理。其次嚴格法官資格與陪審員資格。法官是人民法院從事審判工作的工作人員,需要有一定的法律業務水平,同時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在我國民事訴訟審理組織的規定中,可以分為合議制和獨任制兩種形式,適用獨任制審理的案件,是需要符合法定的獨任審理的條件的,除此之外,其他的民事案件都適用合議制審理,但是無論如何都要以保障當事人的權益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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