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什麼情況下用合議庭
一、刑事案件什麼情況下用合議庭
刑事案件絕大多數的情況下,都是用合議庭審理的,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用速裁程序審理的,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第二百二十二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
二、合議庭的職責有哪些
(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作出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先予執行等裁定;
(二)確定案件委託評估、委託鑑定等事項;
(三)依法開庭審理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案件;
(四)評議案件;
(五)提請院長決定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六)按照權限對案件及其有關程序性事項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見;
(七)製作裁判文書;
(八)執行審判委員會決定;
(九)辦理有關審判的其他事項。
三、合議庭的組成原則有哪些
1、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單數。
2、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只能是經過合法任命的本院的審判員和在本院執行職務的人民陪審員擔任。
3、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在審判員不能參加合議庭的情況下,助理審判員由本院院長提出,經審判委員會通過,可以臨時代行審判員職務,並可以擔任審判長。
4、不得隨意更換合議庭成員。
綜上所述,除了法律明確規定的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的刑事案件之外,其他的刑事案件都是合議庭審理的。刑事案件中法院確定了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之後,會在開庭前十天通知當事人。刑事案件的整個審理過程,都是在合議庭的主持下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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