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仲裁裁決效力是怎麼樣的
一、關於仲裁裁決效力是怎麼樣的
我國現行仲裁製度實行或裁或審、一裁終局。當事人雙方自願將糾紛提交仲裁委員會,就排除了法院對此案的管轄權。仲裁裁決書自作出之日即發生法律效力,它與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事人一方不履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也可以在其他締約國得到承認和執行,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國境內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二、仲裁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
1、自願原則。主要體現在:
(1)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出於雙方當事人的共同意願;
(2)當事人雙方可以協商選定仲裁機構,自主選定仲裁員;
(3)當事人可以約定交由仲裁解決的爭議事項;
(4)當事人可以約定審理方式、開庭形式等有關程序事項。
2、獨立原則。即從仲裁機構的設置到仲裁糾紛的整個過程都具有依法的獨立性。包括仲裁機構不隸屬於行政機關;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3、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即在仲裁審理過程中,要全面、深入、客觀地查清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分清是非曲直,以正確確認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仲裁庭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應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確認當事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確定承擔賠償責任的方式以及賠償數額的大小;仲裁庭在處理糾紛時,應當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仲裁員無論是哪一方當事人選定的,都不代表任何當事人一方的利益,而是公平對待雙方當事人,公正地處理糾紛。
三、仲裁法律制度的優越性
仲裁法律制度的優越性可概括為“快速、靈活、保密、公正、權威”。
快速是指用仲裁的方法解決爭議,程序簡便,時間比較短。時間就是金錢,當事人一般都不願意在糾紛處理上花費很長時間和很多精力,仲裁正好適應了這一要求。
靈活是指仲裁的程序比較靈活,當事人可以選擇仲裁的地點、仲裁員,甚至可以選擇仲裁程序及所適用的法律,容易達成和解。既解決了糾紛,又保住了面子,有利於感情上的溝通和日後繼續經濟上的往來。
保密是指仲裁是不公開的,能更有效地保護商業祕密,符合當事人不願意因對簿公堂而泄漏自已商業祕密的心理特點。
公正主要體現在:
1、仲裁機構作為一個獨立的非官方機構,仲裁案件不受任何干涉;
2、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不受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
3、仲裁員是來自各方面的專家和學者,廣泛性和專業性相結合,有利於提高仲裁辦案質量,保證仲裁的公正性。
仲裁指的是發生民事經濟糾紛的當事人按照合同中所訂立的仲裁的條款以及其他書面形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是在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自願將有關的爭議交給仲裁機構來進行處理,仲裁機構將以第三者的身份進行調解,或者是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裁決。和法院下達的判決書有同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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