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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律師總提醒當事人申請信息公開呢,這些問題你搞清楚了嗎

在徵地拆遷相關的案子中,相信有不少被徵收人都有疑惑,而部分疑惑大多數都是來自於律師接案後還讓被徵收人申請信息公開。

為何律師總提醒當事人申請信息公開呢?這些問題你搞清楚了嗎?

其實我認為,申請信息公開的目的主要在獲得徵收方下發的徵地拆遷相關的公告或文件,因為在實踐中,有很多當事人在與律師溝通的過程中往往沒有提供這些文件,這也就導致了訴訟中的屢屢碰壁,為了打好官司,讓被徵收人獲得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拆遷補償款,律師就只能讓被徵收人提起信息公開,相信大家都聽説過“不打無準備之仗”,律師其實也是這樣的。

接下來,我就將針對信息公開這個問題為大家進行解答。

一、信息公開是啥?

在徵地拆遷中為啥要提起信息公開?信息公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以及規章授權和委託的組織,在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過程中,通過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動將政府信息向社會公眾或依申請而向特定的個人或組織公開的制度。

那為什麼在徵地拆遷中要提起信息公開呢?首先,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是被徵收人的權利。

其次,被徵收人可以通過政府信息公開了解拆遷的目的和原因,瞭解拆遷的手續和過程是否合法有效,從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最後,被徵收人可以在政府信息公開中,找到部分政府徵地拆遷的違法點,把其作為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

二、被徵收人可針對哪些文件提起信息公開?

根據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

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六)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九)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十一)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二)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三)環境保護、公共衞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四)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除上述規定的的政府信息外,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涉及市政建設、公共服務、公益事業、土地徵收、房屋徵收、治安管理、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鄉(鎮)人民政府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貫徹落實農業農村政策、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土地徵收、房屋徵收、籌資籌勞、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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