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開訴訟濫用問題
信息公開訴訟濫用
一、信息公開
信息公開制度立法目的“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羣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簡而言之,信息公開目的是為了保護作為民眾表達自由前提的知情權。因此,以信息公開為案由的行政訴訟,其主要價值在於對公民受侵犯的知情權進行保護。 信息公開的濫訴即指以信息公開為案由,其目的卻違背了信息公開條例保護知情權的立法宗旨的違或法行使訴權的行為。濫用訴析現象存在於每一種類的訴訟案件中,但信息公開訴訟案件的特殊性為這種行為的存在提供了特殊的便利條件,因此亟須對信息公案件濫訴現進行特別的研究,加以規制以期保障信息公開的正常訴訟秩序,進而更好保障公民知情權的實現。
二、信息公開訴訟濫用濫訴存行為的特點
在信息公開濫訴案件中,有明顯的二個步驟,第一是集中的大量向行政機關申請信息公開,原告的信息公開申請往往不合法。如所申請內容不屬於信息公開的範圍,重複申請公開同樣內容, 甚至是原告已通過先前訴訟掌握內容。第二是對於行政機關的答覆或者不答覆,集中的提起件案件起大量信息開公訴訟或履行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的訴訟。 信息公開案件中這濫訴行為與常見民商事案件中濫用訴權的行為有所不同。從目的上看,民商事案件中濫用訴權目的在於贏得案件的勝利,所追求的是案件本身的利益。而在信息公開訴訟中,原告不怕敗訴,也不會為敗訴而阻卻,原告濫用訴訟目的不在於一個案件本身的成敗,信息公開案件訴訟請求是公開“某某信息”,決定了案件勝訴也只能是實現原告的知情權,往往並不能幫助原告解決具體利益訴求,原告追求利益在案件之外。從行為方式看,民商事案件中大多是拖延訴訟,或者妨礙訴訟,偽造證據等方式,而信息公開案件中採取是先申請,再起訴,再上訴,再申訴,即其採取的方式往往是盡一切可能,集中針對某些行政機關製造大量的案件。
就是信息公開訴訟濫用的問題。總而言之,任何事物都是具有兩面性的,信息公開也是一樣,好好規範信息公開人民羣眾對於政府的信息就能得到滿足。針對出現信息公開訴訟濫用的情形是現在普遍存在的問題,相信不久的將來就會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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