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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表現在什麼方面?

合同效力表現在什麼方面?

一、合同效力表現在什麼方面?

具體説來,合同的效力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設定一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債務人則負有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當事人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都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違反義務,亦不得濫用權利。

2、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合同當事人受合同的約束,不得為與合同的權利義務相違背的行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3、依法成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不履行所承擔的義務,只要有履行的可能(包括法律上的可能和事實上的可能),對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的國家強制力強制違約方履行合同。

二、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的規定是什麼?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的時間即是合同生效的時間。但某些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生效有特別規定,要求辦理審批、登記手續的,合同須經批准或辦理登記手續才能發生效力。例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依法律規定,須經外貿部門批准,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附條件或附期限的合同,自條件成熟時或期限屆滿時發生效力。

不違約的約束力(本文稱之為合同的履行效力)。這兩層涵義相互聯繫,統一於有效合同之中,同時存在於合同有效狀態之下。後者以前者為前提,當事人失去任一約束,都不利於合同目的的實現。同時,這兩方面的約束力又有區別的必要,並非同時存在於任一合同效力狀態之下。

合同簽訂之後並不意味着一定發生法律效力,必須是符合《民法典》當中所規定的合同生效要件,才能夠發生法律效力,而一旦發生法律效力就意味着合同對雙方當事人來説具有法律約束意義,其中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內容擅自變更的,將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標籤:效力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