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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的不服怎麼辦?

一、仲裁裁決的不服怎麼辦

仲裁裁決的不服怎麼辦?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然後根據法院的裁定重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二、仲裁裁決的程序是什麼

(1)、記錄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是否到庭,宣讀仲裁庭紀律,然後向首席仲裁員報告仲裁庭準備就緒。

(2)、首席仲裁員核對當事人身份及委託代理權限;宣佈仲裁庭組成人員、記錄人員名單;告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3)、仲裁庭調查。由申請人、被申請人以及其他仲裁參與人分別陳述自己的意見;仲裁員詢問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回答仲裁員的提問,並提供證據;雙方當事人就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仲裁庭認為事實已經查清,即可轉入仲裁。

(4)、仲裁庭辯論。雙方當事人就調查階段查明的事實、證據及法律的適用等問題,陳述自己的意見,就糾紛的責任以及責任的承擔進行辯論。

(5)、徵詢當事人最後意見。申請人簡要説明是否堅持開始提出的仲裁請求。被申請人是否接受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6)、仲裁庭調解。辯論結束後,首席仲裁員可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同意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

(7)、宣佈休庭。

(8)、仲裁員、記錄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在筆錄上蓋章。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糾紛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勞動者需要提供勞動合同、打卡證明等,仲裁委員會根據證據對用人單位進行核查,情況屬實的通知雙方當事人開庭審理,如果勞動者對裁決的結果不滿意,可以申請撤銷裁決,到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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