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法院對行政合同糾紛怎麼調解

一、法院對行政合同糾紛怎麼調解?

法院對行政合同糾紛怎麼調解

法院對行政合同糾紛的調解流程並無明確規定,但調解應當遵循自願、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調解應當遵循自願、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二、行政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行政合同的當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體,享有行政權力。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體為了實現行政管理目標而簽訂的,因此,當事人中必有一方主體是行政主體。沒有行政主體的參加,不能稱為行政合同。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實施行政管理。

行政主體簽訂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實現行政管理職能,維護公共利益,而不是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如為了修建道路、橋樑、機場等公共設施,行政主體與企業簽訂的共同投資建設合同等。

3、行政主體對於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優益權。

與民事合同主體簽訂合同是為了自身利益不同,行政主體簽訂行政合同是實現行政管理目標,維護公共利益。因此,行政主體對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民事合同主體不享有的行政優益權。具體體現為對合同履行的監督權、指揮權、單方變更權和解除權。當然,行政主體只有在合同訂立後出現了由於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法律政策的重大調整,必須變更或解除時,才能行使單方變更、解除權。由此造成相對人合法權益損害的,要予以補償。

4、行政合同雙方當事人因為履行行政合同發生爭議,受行政法調整,根據行政法的相關原則,通過行政救濟方式解決。

通過司法途徑處理行政合同糾紛的,人民法院不會在還沒有審理清楚案件事實的情況下進行調解,調解之前要先審理行政合同糾紛,在明辨是非的基礎上,經當事人同意的可以開始相關的調解工作。拒絕接受調解的,法院也應該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