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證據規定的內容有哪些
民事證據規定的全稱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這份規定的形成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1次會議通過,從2002年4月1日施行,它的內容很多且也十分具體,接下來將由本站的小編為您粗略介紹它的內容。
民事證據規定的內容有哪些
一、當事人舉證
第一條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説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後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二、質證
第四十七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説明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四十八條 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在開庭時公開質證。
第四十九條 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 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並經人民法院准許出示複製件或者複製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覆製件、複製品與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第五十條 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説明與辯駁。
第五十一條 質證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
(二)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
(三)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人民法院依照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作為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
人民法院依照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應當在庭審時出示,聽取當事人意見,並可就調查收集該證據的情況予以説明。
三、其他
第八十條 對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的合法權益依法予以保護。
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偽造、毀滅證據?提供假證據,阻止證人作證,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對證人、鑑定人、勘驗人打擊報復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解釋中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和第七十九條規定的限制。
第八十二條 該院過去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八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1日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審理終結的民事案件,當事人以違反本規定為由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規定施行後受理的再審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進行審理的,適用本規定。
經過小編的介紹,您是否對此有一定的認知了呢?其實它是為了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公正審理民事案件和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而設立的,具有權威性和嚴格的法律性。如果您對此仍有疑惑,可諮詢本站平台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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