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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別管轄的具體規定包括什麼?

一、級別管轄的具體規定包括什麼?

級別管轄的具體規定包括什麼?

包括管轄的內容、管轄的劃分依據等。我國的法院是分為了四級的,包括最高法、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以及基層人民法院,不同級別的法院管轄的案件不同,這就是級別管轄的內容。

(一)級別管轄的概念

級別管轄,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我國的法院有四級,並且每一級都受理一審民事案件,因此需要運用級別管轄對四級法院受理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進行分工。

(二)確定級別管轄的依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是根據案件的性質、繁簡程度和案件影響的大小來確定級別管轄的。把性質重大、案情複雜、影響範圍大的案件確定給級別高的法院管轄。在審判實務中,爭議標的金額的大小也是確定級別管轄的重要依據。各地人民法院確定的級別管轄的爭議標的數額標準不同。

二、級別管轄標準是怎樣的?

(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1、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2、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認為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依法審理,不再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3、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上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應當向下級人民法院下達改變管轄決定書,並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

基層人民法院對於認為案情重大、複雜或者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應當經合議庭報請院長決定後,在案件審理期限屆滿十五日以前書面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移送申請十日內作出決定。

中級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應當向該基層人民法院下達不同意移送決定書,由該基層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同意移送的,應當向該基層人民法院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並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基層人民法院接到上級人民法院同意移送決定書後,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並將起訴材料退回同級人民檢察院。

級別管轄的注意事項級別管轄是要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移送管轄是為適應審判實踐出現的特殊情況,法律對級別管轄所作的靈活性、變通性的規定,使得上級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審判下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案;下級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案,可以請求移送上級法院審判。

目前,我國的一些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違反民訴法關於管轄的規定受理訴訟的現象,這造成了審判實務中管轄上的無序和混亂,對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嚴肅執法產生了較為嚴重的負面影響。造成管轄無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和複雜的,但民訴法關於管轄的規定不夠完善無疑是其中主要原因之一。

在我國的訴訟程序中,在我國法院共有四個級別,分別是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具體的案件審理中,為了讓各級法院各司其職,於是就有了“級別管轄”這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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