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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關於管轄權的規定包括什麼?

分為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法關於管轄權的規定包括什麼?

(一)刑法對刑事案管轄權規定一: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特別關注:“法律另有規定”一是指雖然實體法上列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規定不需要偵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訴案件就屬於這種情況。二是指法律規定應由其他機關或部門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這類案件有:

(1)人民檢察院依法管轄的自偵案件;

(2)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立案偵查的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

(3)軍隊保衞部門依法立案偵查的軍隊內部發生的案件;

(4)監獄依法立案偵查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跨地區系列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必要時,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或者由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立案偵查。

(二)刑法對刑事案管轄權規定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特別關注: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如下:

(1)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共有12個罪名。

(2)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案件。修訂後的刑法已將瀆職罪的主體修改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共有34個罪名。涉税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但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案由檢察院偵查。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這類案件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訊逼供案;暴力取證案;虐待被監管人案;報復陷害案;破壞選舉案。

(4)其他需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是上述三類犯罪案件以外的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經過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

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檢察院管轄的貪污賄賂案件時,應當將貪污賄賂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偵查貪污賄賂案件涉及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應當將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在上述情況中如果涉嫌主罪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由公安機關為主偵查,人民檢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由人民檢察院為主偵查,公安機關予以配合。

(三)刑法對刑事案管轄權規定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訴法第18條第3款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訴法第170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的刑事案件包括:

(1)故意傷害案(輕傷);

(2)重婚案;

(3)遺棄案;

(4)妨害通信自由案;

(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編、第五編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

特別關注: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3、第三類自訴案件有下列限制性條件:

(1)被害人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

(2)對被告人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被告人的行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

(4)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書面決定。

4、偽證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而不是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審理。

其實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在這些案件進入到相應的訴訟程序之前,此時最重要的確定對於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刑事案件管轄權來收,此時是是根據案件性質不同來確定的,不同機關負責處理不同的案件。

標籤:管轄權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