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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贈與合同不能撤銷

一、哪些贈與合同不能撤銷

哪些贈與合同不能撤銷

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的贈與不可撤銷,贈與人必須履行贈與義務,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1、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

2、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的贈與合同;法定撤銷權可以撤銷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而任意撤銷權不可以撤銷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法定撤銷事由即包括不履行撫養義務。

退一步説,即使法定撤銷權行使不了,也可以以情勢變更條款對抗,即: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二、享有撤銷權的主體

在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之中,享受有撤銷權的主體,依《合同法》的規定僅限於贈與人,而不包括受贈人。因為受贈人雖然在接受贈與財產之前,是有權拒絕接受贈與的,但是,此種拒絕接受贈與的權利並不能稱其為贈與合同的撤銷權,因為撤銷權是形成權,其基本內涵是權利人依自己的行為,使自己與他人之間形成的法律關係歸於消滅,而受贈人拒絕接受贈與財產的行為並不能產生撤銷權所引起的法律後果。

三、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的行使條件

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並不是無限制的,為維護合同的嚴肅性,法律規定贈與人撤銷贈與也是有條件的、相對的。贈與人撤銷贈與應受下列限制:“社會公益”的內容,按照《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規定,包括下列事項:

1、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社會羣體和個人的活動。

2、教育、科學、文化、衞生、體育事業。

3、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4、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福利事業。

贈與人撤銷贈與,僅限於沒有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此類合同中,贈與人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不能不説是經過法律上的慎重考慮,不存在一時衝動考慮欠周的問題,如果允許贈與人隨意撤銷這種贈與,既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也蔑視公證的嚴肅性。所以,若贈與合同已經過公證,則不得撤銷。另外,贈與人撤銷贈與,須將其撤銷贈與的意思通知受贈人,如果贈與人不向受贈人為撤銷贈與的意思表示,不能發生撤銷贈與的法律效果。

標籤:合同 贈與 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