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霸王條款是否需要履行?
霸王條款是不需要履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説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霸王條款,確切地説,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而只是凝聚了極強烈的感情的一種情緒化表達。在法學理論中與此相對應的概念是“格式合同”,即為重複使用不經雙方協商而預先擬訂條款的合同。一般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合同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合同條款。格式條款由一方當事人預先制定,並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特點。相對人雖沒有參與合同的制訂,但對合同的內容只能表示概括的同意或拒絕,而不能修改、變更合同的內容。
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如:保險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等,都是格式合同。《民法典》從維護公平、保護弱者出發,對格式條款從三個方面予以限制:
(一)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有提示、説明的義務,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説明;
(二)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
(三)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説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四百九十八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簽訂民事合同的時候,負有告知義務或者是為他法定義務的當事人需要及時的和對方當事人説明情況等,如果是未履行自己的義務,導致對方當事人受損的話,合同中的有關條款就會被認定為無效,嚴重情況下,整份合同都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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