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霸王條款和霸王合同?
什麼是霸王條款和霸王合同
(一)霸王條款
霸王條款,就是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業慣例等,限制消費者權利,嚴重侵害羣眾利益。
霸王條款,確切地説,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而只是凝聚了極強烈的感情色彩的一種情緒化表達。在法學理論中與此相對應的概念是“格式合同”,即為重複使用不經雙方協商而預先擬訂條款的合同。一般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合同格式條款。
霸王條款,主要是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業慣例等,它大量存在於消費領域,一些公用企業和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沿襲舊體制下的規定,或僅從行業自身利益出發制定慣例,對消費者權利多方限制,嚴重侵害廣大消費者權益。
(二)霸王合同
霸王合同,是普遍侵犯合同制定者相對方權益,減輕或免除制定者方責任或義務,往往同時也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格式合同。
實際上格式合同一詞是中性的,只要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其意義是正面的,會大大提高協商、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如果不公平、侵犯相對方權益,減輕制定方責任才稱為霸王合同。
對於格式合同,在我國,有的學者稱之為標準合同,有的稱之為附從合同、定式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説明格式合同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一樣,是中性的概念。當它“不公平、不合理”時成為霸王合同。
格式合同與格式條款是兩個概念。 格式合同由格式條款構成,但格式條款同格式合同一樣都是中性詞彙。《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496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重複使用而預先擬訂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也有學者定義為“一方當事人或者政府部門,社會團體預先擬訂條款或印製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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