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條款合同有效嗎
合同效力8.1K
霸王合同往往會造成一方當事人利益的損害,而從法律角度來看的話,這樣的合同條款一般都是會被認定為無效。
霸王條款,確切地説,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在法學理論中與此相對應的概念是“格式合同”,即為重複使用不經雙方協商而預先擬訂條款的合同。一般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合同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合同條款。格式條款由一方當事人預先制定,並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特點。相對人雖沒有參與合同的制訂,但對合同的內容只能表示概括的同意或拒絕,而不能修改、變更合同的內容。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從維護公平、保護弱者出發,對格式條款從三個方面予以限制:
(一)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有提示、説明的義務,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説明;
(二)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
(三)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一條
【格式合同的解釋】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霸王條款,確切地説,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在法學理論中與此相對應的概念是“格式合同”,即為重複使用不經雙方協商而預先擬訂條款的合同。一般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合同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合同條款。格式條款由一方當事人預先制定,並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特點。相對人雖沒有參與合同的制訂,但對合同的內容只能表示概括的同意或拒絕,而不能修改、變更合同的內容。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從維護公平、保護弱者出發,對格式條款從三個方面予以限制:
(一)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有提示、説明的義務,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説明;
(二)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
(三)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一條
【格式合同的解釋】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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