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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衞是怎樣規定的?

正當防衞是怎樣規定的?

一、正當防衞是怎樣規定的?

正當防衞是國家賦予公民的一項合法權利,它不是一種報復手段,也不是給予防衞人以制裁犯罪的權利,因而也不是一種懲罰的措施。而且正當防衞是為了制止住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行為,不是為了預防不法侵害者以後再去犯罪。

《刑法》第20條第1款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二、正當防衞的構成要件包括什麼

(一)起因條件,即不法侵害行為的存在

正當防衞只能針對不法侵害行為來實施,這是正當防衞的本質所在。所謂不法侵害行為,是指對法律所保護的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為法侵害行為有兩個特徵:一是不法侵害行為必須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具具有社會危害性;二是不法侵害必須具有侵害的緊迫性。

(二)時間條件,即不法侵害的正在進行

正當防衞的的起因條件是不法侵害行為的存在,但並不是有了不法侵害行為,任何時候者可以實行正當防衞,正當防衞有時間的限制,即只有在不法侵害行為正在進行的過程中才能實行正當防衞。所謂正在進行,意味着不法侵害行為尚在繼續實行的過程中,只有這個時候才會產生正當防衞的必要。

1、不法侵害行為已經開始。只有在不法侵害行為開始以後,才可以對不法侵害人實行正當防衞,所以不法侵害行為開始的時間,也是正當防衞的開始時間。不法侵害行為已經開始表明不法侵害人已經着手直接實行侵害行為,使法律所保護的權益處於其直接威脅下。

2、不法侵害行為尚未結束。正當防衞始於不法侵害行為的開始,終於不法侵害行為的結束。不法侵害行為尚未結束表明不法侵害形成的危險狀態並未消失,威脅沒有排除,還有實行正當防衞的必要。

(三)對象條件,即只能對不法侵害人實施

正當防衞的對象條件要解決的是防衞行為應該針對什麼人實施的問題。由於正當防衞的目的在於制止住不法侵害行為,以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侵害,所以防衞行為只能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如果明知對方沒有實施不法侵害行為,而故意加以侵害,不是正當防衞,構成犯罪的,應按故意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四)主觀條件,即防衞意圖的存在

正當防衞成立的主觀條件是防衞人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即防衞人具有防衞的意圖,只有具備了正當防衞的意圖,才能保證防衞行為是對社會有益的行為並排除了防衞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防衞意圖也是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統一,它要求防衞人在主觀上認識到不法侵害行為的存在,並希望通過自己實施的防衞行為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侵害。

正當防衞有着嚴格的認定條件,只有在行為人的行為符合起因條件、對象條件、時間條件以及主觀條件四個要件的時候,才可以認定行為人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衞,才能組織行為人行為的違法性,如果是不符合其中任何一個條件的,此時行為人就不能免於處罰。

標籤:正當防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