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審核證據不嚴格導致錯誤裁決怎麼處理?
一、仲裁庭審核證據不嚴格導致錯誤裁決怎麼處理?
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裁定不予執行,然後重新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勞仲委有權對原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遺漏事項進行補正,也可以重新作出裁決。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然後根據法院的裁定重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通常為行業性的民間活動,是一種私行為,即私人裁判行為,而非國家裁判行為,它與和解、調解、訴訟並列為解決民(商)事爭議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國家監督,國家通過法院對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決的執行和遇有當事人不自願執行的情況時可按照審判地法律所規定的範圍進行干預。
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仲裁庭的裁決有什麼效力?
仲裁裁決的效力,是指仲裁裁決生效以後所產生的法律上的拘束力。包括以下內容:
(1)仲裁裁決的生效時間。總體上講,仲裁裁決生效的時間大致有兩種類型:是自裁決作出之日起生效。二是自仲裁裁決書通知當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決自裁決作出之日起生效。
(2〉仲裁裁決的拘束力。
①對當事人的效力。仲裁裁決作出以後,當事人不得就該裁決所解決之爭議再向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不得向法院起訴;
②對仲裁機構和法院的約束力。仲裁裁決作出以後,法院和其他仲裁機構不得受理已由生效裁決所解決的爭議事項;
③強制執行的效力。仲裁裁決作出以後,義務人在裁決書規定的期間內拒不履行其義務的,權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仲裁庭審核證據不嚴格導致錯誤裁決的,可以申請撤銷裁決,仲裁裁決生效以後,在法律上產生的約束力被稱為仲裁裁決的效力,這種效力對仲裁雙方都是有效的,若有一方未按照仲裁決定履行相應的義務,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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