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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打架鬥毆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聚眾打架鬥毆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一、聚眾打架鬥毆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

聚眾鬥毆1次,雙方參與人數達到5人,6個月-1年6個月有期徒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聚眾鬥毆3次的;聚眾鬥毆雙方達到20人以上、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鬥毆的,4年-5年有期徒刑。

3、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聚眾鬥毆人數、次數、手段、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1人,可以增加1個月-2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傷1人,可以增加3個月-6個月刑期;

(3)聚眾鬥毆次數超過3次,每增加1次的,可以增加6個月-1年刑期;

(4)聚眾鬥毆人數超過20人,每增加3人,可以增加1個月-2個月刑期;

(5)聚眾鬥毆造成交通秩序混亂的,可以增加6個月-1年刑期;

(6)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1年-2年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應增加或者減少刑罰量:

(1)組織未成年人聚眾鬥毆的,可以增加基準刑20%以下;

(2)聚眾鬥毆致公私財物損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因民間糾紛引發的聚眾鬥毆,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二、聚眾鬥毆罪可以判緩刑嗎

緩刑,不是刑罰的種類,只是刑罰執行的一種制度,他是指人民法院對被判處(管制除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認罪、服罪、悔罪表現,認為原判刑罰可以暫緩執行,規定一定期限的考驗期,在考驗期內沒有發生法定的撤銷緩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執行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宣告緩期執行的先決條件是必須被判處刑罰,而且必須是犯罪情節輕微,沒有個人危險性,不致危害社會的被判處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其基本特徵是:判處刑罰,同時宣告緩刑,但保持在一定期限內執行所判刑罰的可能性。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罪】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活中一些人衝動之下向他人下挑戰書聚眾鬥毆是出於所謂的義氣。不過,不管是出於什麼目的,聚眾鬥毆的行為都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嚴重的會構成犯罪。如果有涉嫌聚眾鬥毆罪,那麼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則要及時聯繫刑事辯護方面的專家律師,並委託其為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辯護,以期能夠減輕刑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