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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財產保全案外人提異議可以嗎

訴前財產保全案外人提異議可以嗎

一、訴前財產保全案外人提異議可以嗎

可以,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特點及條件有哪些

1、提起訴前財產保全的主體只能是利害關係人。這裏的利害關係人包括產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也包括對相應民事權利負有保護責任的人。訴前財產保全與訴訟中的財產保全不同,訴前財產保全只能由一方當事人提起申請,而訴訟中的財產保全不僅可以由一方當事人提起申請,而且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在裝潢訴訟中,土地使用權、建築工程及房屋通常是一方當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對象。

2、提起訴訟前財產保全的原因是情況緊急,利害關係人來不及起訴,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這與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有所不同,訴訟中提起財產保全的申請,是因為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

3、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相應擔保,否則人民法院將駁回其申請。這是由於訴前財產保全會給被申請人帶來相應的損失,而案件尚未受理,是非也難以斷定,一旦採取的保全措施錯誤,則相應的損失必須由申請人承擔,因此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而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則是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可能會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也可能不需要申請人提供擔保。當然,在實踐中,仍然以要求提供擔保的情形居多。

4、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對人民法院作出相應裁定的時間要求較嚴格。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並且如果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5、訴前財產保全措施的解除條件為如果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當然,申請人在三十日內起訴後,如果被申請人提供了擔保,該保全措施也應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訴前財產保全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當事人來不及起訴,而義務人有惡意行為或其他原因,不採取保全措施,權利人合法權益將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必須是情況緊急.

(二)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三)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駁回申請。

(四)起訴前申請,限於給付之訴

訴前財產保全指的是由案件的利害關係人向法院申請立即凍結和案件有關的資金,這樣也是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案件判決以後能夠得以實施。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會有所不一樣,提起的原因可能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