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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訴訟保全標的爭議可以提起嗎?

一、案外人訴訟保全標的爭議可以提起嗎?

案外人訴訟保全標的爭議可以提起嗎?

是可以提起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訴訟爭議標的以外的財產進行保全,案外人對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實施過程中的執行行為不服,基於實體權利對被保全財產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審查處理並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請保全人對該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人民法院裁定案外人異議成立後,申請保全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未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對該被保全財產解除保全。

二、申請訴訟保全的方式是怎麼樣的?

申請訴訟保全的當事人一般採用書面方式提交申請書。但特殊情況如書寫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可以口頭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記錄附卷,並由申請人簽名、蓋章。

財產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提取、扣留等,當事人要求法院採取哪一種措施必須在申請書中説明,須肯定、具體,不能含糊其詞。否則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訴前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起訴以前,訴訟程序尚未開始;訴訟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訴訟程序開始後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執行前,執行開始後不能申請訴訟保全。

執行前保全時間是在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因對方當事人轉移財產等緊急狀況,不申請保全可能導致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債權人在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後5日內不申請執行的,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綜合上面所説的,訴訟保全就是屬於在起訴之前保全自己的財產,但前提在處理之前也要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如果案外的人對訴訟保全提出異議的話,那麼法院也必須要依法的受理,所以,對於自己的保護一定要有所法律的依據,只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走就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