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醫患糾紛的方法主要有什麼?
(一)和解
1、談判開始時,可以直接依據患者知情權,查看相關醫務人員的執業證。如果院方拿不出來,直接根據《執業醫師法》13、14條,追究院方和醫務人員的非法行醫責任。情節嚴重,根據《刑法》第336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或根據兜底條款《刑法》第335條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時院方會感到壓力,有利於接下來的談判。
2、如果患者在場,可以讓患者充分説明自己受到的傷害,造成的嚴重後果,並表示對醫院的失望,把積攢的情緒宣泄出來,但一定要避免醫鬧。
3、如果主治醫務人員與患者當面對質,患者和律師一定要據理力爭,讓醫務人員心存畏懼,因為在醫療糾紛中,一般的醫務人員在常規診療中基本上都有失誤,所以當患方力爭時,醫務人員因理虧而詞窮,此時我方可取得要求高賠償數額的主動權。
4、醫務處負責談判,一般是兩夥人,一個唱白臉一個唱黑臉,而且大多數情況,白臉的才是醫務處有權限的人員,據理力爭白臉,不要被黑臉擾亂思路。
(二)調解
1、行政調解:主管機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第三方人民調解組織)。
醫調委做為第三方人民調解組織。協調醫患雙方的糾紛,最後確定方案,如果雙方同意調解,則順利解決,否則用其它方式解決。調解有一定的作用,但實務中調解作用還有待增強。
2、行政投訴:到醫療機構所在區、市的衞生局投訴醫療結構的違法或違規醫療行為,要求衞生局儘快解決糾紛。如果衞生局不積極解決此糾紛,還可以到省一級衞生廳投訴,並要求解決此次糾紛。
(三)民事訴訟
主管機構:院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首先就是醫院派人去與患者或者其家屬協商,由於患者或者其家屬的情緒可能會比較激動,因此醫院一定要多站在患者的角度上為其考慮問題,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來安慰患者,如果能夠協商成功達成和解,那麼這將是最好的解決辦法。
在我國的醫患糾紛的處理中,此時是需要患者和醫療機構之間進行協商的,如果是協商不成的,是可以選擇通過司法或者是準司法的方式來處理的,但是如果是運用司法的程序處理的,此時是要及時的收集相關的醫患糾紛的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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