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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人對工程承包資質應該如何認定?

招標人對工程承包資質應該如何認定?

一、招標人對工程承包資質應該如何認定

招標人對工程承包資質認定時,一般招標人會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並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二、工程承包方有哪些責任

(1)施工準備責任。

施工場地的平整,施工界區以內的用水、用電、道路和臨時設施的施工;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項施工準備工作。

(2)物資準備責任。

按雙方商定的分工範圍,做好材料和設備的採購、供應和管理。

(3)及時告知責任。

及時向發包方提出開工通知書、施工進度計劃表、施工平面佈置圖、隱蔽工程驗收通知、竣工驗收報告;提供月份施工作業計劃、月份施工統計報表、工程事故報告以及提出應由發包方供應的材料、設備的供應計劃。

(4)工程質量責任。

由於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承包方應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應支付逾期違約金。

(5)工程保管責任。

已完工的房屋、構築物和安裝的設備,承包方在交工前應負責保管,並清理好場地。

(6)工程交付責任。

承包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如期完工和交付,由於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承包方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7)竣工驗收責任。

承包方應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竣工驗收技術資料,辦理竣工結算,參加竣工驗收。

(8)工程保修責任。

在合同規定的保修期內,對屬於承包方責任的工程質量問題,負責無償修理。

(9)防止損失擴大責任。

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及時通知對方採取適當的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承包人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10)共同責任。

共同承包單位、總分包單位、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方的連帶責任。

招標人對工程承包資質的認定需要先在招標書中註明清楚,確定無任何的異議才可以實施投標,獲得一個招標的項目必須要有資質,這樣才能確保一個工程可以順利的進行下去,對於投標人只要投標成功,那麼就需要履行自己的義務, 這樣才能保障到各自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