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方的責任如何認定
一、工程承包方的責任如何認定
分包單位要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具體的責任如下:
1、施工準備責任
施工場地的平整,施工界區以內的用水、用電、道路和臨時設施的施工;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項施工準備工作。
2、物資準備責任
按雙方商定的分工範圍,做好材料和設備的採購、供應和管理。
3、及時告知責任
及時向發包方提出開工通知書、施工進度計劃表、施工平面佈置圖、隱蔽工程驗收通知、竣工驗收報告;提供月份施工作業計劃、月份施工統計報表、工程事故報告以及提出應由發包方供應的材料、設備的供應計劃。
4、工程質量責任
由於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承包方應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應支付逾期違約金。
5、工程保管責任
已完工的房屋、構築物和安裝的設備,承包方在交工前應負責保管,並清理好場地。
6、工程交付責任
承包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如期完工和交付,由於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承包方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施工承包合同包括兩種,分別是總合同與年度合同以及總承包合同與分承包合同
總合同與年度合同。施工期在1年以上的大中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根據已批准的總工程項目與施工單位簽訂總合同(或總協議書),然後再根據年度建設計劃簽訂年度合同。
總承包合同與分承包合同。一個建設項目需由幾個施工單位(或勘察設計單位)共同施工(承包)時,建設單位就全部工程與一個主要施工單位簽訂總合同,總承包人再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其他施工單位簽訂分承包合同。總承包人就整個工程向發包人負責,分承包人就其所承包工程向總承包人負責。勘察、設計、建築、安裝等工程,也可由幾個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分別簽訂合同。
建築工程的分包方要對總包方負責,要承擔施工準備責任。建築工程的承包合同可以是總合同與年度合同,也可以是總承包合同與分承包合同,不管哪種合同,合同的內容不能違反法律規定,能夠明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簽訂合同的主體要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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