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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租賃合同糾紛如何調解

一、法院對租賃合同糾紛如何調解?

法院對租賃合同糾紛如何調解

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

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八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二、租賃合同糾紛的調解原則有哪些?

(一)自願原則。

當事人自願原則當事人自願原則是指法院調解無論是調解活動的進行還是調解協議的形成都要建立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

該項原則的具體要求是:第一,在程序上,是否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須當事人自願;第二,在實體上,是否達成調解協議,須尊重當事人的意願。

(二)事實清楚原則。

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原則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原則是指法院調解應當在事實已經基本清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已經基本明瞭的基礎上進行。

該項原則的具體要求是: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活動,必須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實,分清當事人是非責任的基礎上進行。

(三)合法原則。

合法原則是指法院調解在程序上要遵循法律程序,形成的調解協議不可違反國家的法律規定的原則。

該項原則的具體要求是:第一,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活動,程序上要合法。當事人不願進行調解或不願繼續進行調解的,不應強迫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未成的,不應久調不決,而應及時判決,等等。第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調解協議內容應當不違反國家的法律規定。

向人民法院起訴處理租賃合同糾紛的,人民法院不可能直接進行調解,開庭之後還是要先進行審理的,如果原告或被告明確拒絕調解,法院不會強行調解。即便原被告同意調解,但原被告拒絕接受法院調解方案的,法院還是要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判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