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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應該如何調解離婚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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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調解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開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開始。
二、法院調解流程:
1.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查且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可以對案件進行調解。
2.人民法院調解應通知當事人及證人到庭。當事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當事人確實不能出庭的,可由其委託代理人蔘加調解。
3.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進行調解。
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法律關係明確、事實清楚,在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可以進行調解。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79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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