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個人在進行房屋租賃的時候需要多加小心注意,這樣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糾紛的發生。但如果在實踐中不幸發生個人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話,當事人該如何來解決呢?關於這方面的問題,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房屋租賃市場的活躍,越來越多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也相繼產生。因房屋租賃合同的具體情形各有所異,實踐審判者也有一些問題存在。本文就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解決相關問題提出以下幾點觀點供商榷。
第一、 對房屋租賃合同效力認定問題
出租人和承租人訂立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就租賃的房屋、租金、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後,合同視為成立。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效力,根據有關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規的規定,為對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審查:
1、審查合同的主體是否適格。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等。
2、審查租賃的標的物是否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但只要法律法規沒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應是可以出租的。建設部1995年以第42號令發佈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於違法建築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環保、衞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二、 承租人對房屋進行的裝修,在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解除後如何處理
1、對承租人裝修物價值的認定。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賃房屋期內根據租賃合同的用途對房屋進行裝修的,在房屋租賃合同中,一般均規定,裝飾物在房屋租賃合同期滿歸出租人無償收回。但在合同履行期間,往往因為合同無效或者當事人約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裝修物,這就存在對裝飾物現價值的確認問題。筆者認為,首先應由租賃雙方對裝修物進行協調,這樣既解決了問題,同時也節省減少損失;如果協商不成,則由法院委託評估評估機構對裝修物的價值進行評估。一般評估是按照裝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計算折舊,房屋裝修物的使用年限應與租賃期限相符,故裝修物收回時的現價值應當按照租賃期限的計算標準的折舊。
2、對承租人裝修物的處理及補償。裝修物在法律上屬於添附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6條對添附物的規定是: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的財產上增添附屬物的,財產所有權人同意增添,並就財產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又協商不成的,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價歸財產所有人;造成財產所有人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現實中,因為房屋租賃合同而產生的糾紛千奇百怪,而説到如何解決的時候,則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這樣才能比較好的解決相關糾紛。必要時,當事人可以通過本站網站委託所在地區的專業律師來幫助自己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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