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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的定金數額有沒有限制?

定金數額是有限制的,《民法典》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也就是説,當事人雙方可以在主合同的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的限度內選擇定金的數額。

約定的定金數額有沒有限制?

定金具有懲罰性違約金性質,當事人違約時將喪失或雙倍返還定金,因此,如果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過高,就會違背民法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而在實踐中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過高現象嚴重存在,結果經常會導致一方不勞而獲暴利,而違約方遭受嚴重的損失,為此有必要對定金的數額加以限制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也就是説,當事人雙方可以在主合同的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的限度內選擇定金的數額。如果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高於該條規定的比例,則超過部分無效,應返還給交付定金人。

定金的數額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另外,定金合同訂立後,經常出現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與約定的數額不一致的情況。實踐中一般多交定金的情況較少,少交的情況出現較多。由於定金合同是在交付定金時生效,所以,對於少交的部分不宜強制履行。當事人接受了不足額的定金,實際上等於接受的定金額即為定金範圍,對於未交部分,接受定金的一方無權再要求對方補交。因此,不論是多交還是少交定金,只要對方當事人接受了,就視為定金的數額發生了變化。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並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定金擔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

【定金罰則】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合同其實是對主合同的一種擔保,在雙方當事人簽訂主合同之後或者是簽訂主合同之前,可以約定定金給付,在給付定金的一方向收受定金的一方給付之後,給付定金的一方在沒有特殊情況發生的時候不得請求收受定金的一方返還定金。

標籤:定金 數額 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