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結伴去游泳,溺水身亡誰擔責?
案情簡介
某年暑假的一天中午,長沙縣少年楊某與同學結伴外出游泳不慎溺水身亡。事發後,楊某家長以其他同學救助不力,其家長應擔監護之責為由,將其他同學及其家長告上法庭。
辦案思路及心得
湖南星沙律師事務所周金樹律師接受被告的委託,依法出庭發表代理意見,最終爭取到了勝訴的結果。現將代理意見剪輯摘錄如下:原告的兒子在此次意外事故中喪生,給原告帶來了巨大的悲痛,也着實讓他人深感惋惜。為此,在長沙縣某某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下,各被告為了安撫原告受傷的心靈,共湊了叁萬元對原告進行了補償。雖然金錢無法換回人的生命,但被告也已經盡了道義上的責任。因為如果從法律上來講,被告對原告兒子楊某某的死並不存在主觀過錯,被告的行為與原告兒子楊某某的死也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所以實際上被告並不應承擔法律責任。根據公安機關所作的詢問筆錄的相關記載,可以基本看清本案事實的真相:一、參與游泳的四人均屬於未成年的在校學生,都水性不熟甚至不識水性,因此他們選擇的游泳地點不是瀏陽河的中間,而是其支流中的一條几米寬的小港。可以説在他們當時的意識裏,認為自己的行為並不具有危險性,也可以説他們無法預見自己行為的後果。二、死者楊某某當時下水游泳完全是其本人的自主選擇,並沒有任何人去拉他或推他。所以説主觀意志和客觀行為都是自己獨立為之,與被告並無必然聯繫。 三、當發現楊某某溺水後,其中稍會水性的被告也在水中搜尋了三、四十秒鐘,但終因水性不熟加之體力不支,才無奈放棄。同時,因為當時正值夏天的中午,人們大多在家休息避暑,而且離事發地點較遠,憑着幾個未成年人的淺薄知識和單純理解,認為即使喊人也已經遲了。因此被告並不存在放任事故結果發生的主觀思想和客觀行為,對於事故結果的發生,被告當時也實在是無能為力。四、至於事後被告將死者楊某某的衣服藏起來,並且沒有及時告知原告,完全是因為當時心理處於極度恐懼的狀態,加之年幼無知而造成,但實際上與楊某某的死並無直接的因果關係。 根據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及各地在制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具體實施辦法時,也是明確了只有成年人對未成年人有特定救助義務,未成年人之間並無法定的救助義務。綜上所述,死者楊某某自己不識水性及其父母監護不力是導致其溺水身亡的根本原因,對此原告應負全部責任。對於此次意外事件的後果,被告的行為與之並沒有因果關係,且被告也沒有過錯責任,更無法定的義務和職責。因此,原告的訴求並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裁判結果
本案經過周金樹律師庭前的充分調查取證,查清事實真相,準確適用法律,以及庭審當中巧妙的舉證質證、據理力爭,最終為本案被告爭得勝訴的判決。然而,看到原告敗訴後神情,又實在讓人百感交集,但畢竟法不容情。該案經媒體報道後,產生了強烈的社會反響,該判決也基本上成了類似案件審判的標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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