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亡賠償】8歲孩子魚塘溺亡案
案情簡介
2007年某日,惠州龍溪鎮,被告協議約定承包的某責任田挖泥做魚塘,魚塘深度不超過4.5米,挖泥時間為2年。但被告對該魚塘疏於管理致使原告年僅8歲在龍溪埔上小學小學讀書的兒子2011年某日,落入此塘身亡。原告看到這幕慘劇,自覺中年喪子悲痛欲絕,白髮橫生。當地派出所介入調查,認定了原告兒子是在被告的魚塘溺死的。訴訟請求: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兒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以上合計:548343.5元。
辦案思路及心得
此案也是典型的疑難雜案,通常人的理解是,一個魚塘本來就是一個水池,開放的,不用管理的,就算有人掉下去,也是落水者自己的責任,魚塘就是放在哪裏,不滅也不去。但作為孩子的父母,孩子這樣意外死亡,是一個沉痛的打擊。而原告委託我作為代理人,就是信任我,我就要盡心盡力的為他們爭取應有的補償。首先第一個難點,就是證明此魚塘所有者與管理者有過錯。其中一方面就是疏於管理,沒有在其周圍設置警示標誌,沒有采取安全防範措施。但對方確實在魚塘周圍設置了一個警示牌,這個警示牌因為年久失修了,字跡模糊,但大部分人如果看見這禁示牌,並聯系本案孩子溺水,可以肯定第一時間想到的是,此警示牌警示危險與不能下水游泳。但本人並不這麼看,對於五個被告來説,本身在這魚塘警示下水的意義不大,另外此魚塘一直還沒有建設完成,現在還處在挖泥賣錢的行動中,甚至我留意對方庭審中的表情與庭審方式,他們並沒有在這個警示牌據理力爭,因為如果這個是一個警示危險與不能下水游泳的警示牌,對於被告一定是一個很重要的證據,所以我方堅決向法庭提交一個觀點,這個禁示牌並不是警示孩子不能下水,而是警示不能挖沙使得溜走了他們的財富,這警示牌寫的是“嚴禁在此捕魚”或“嚴禁在此挖泥”等標語。如此這般我們成功的打擊了對方的一個重要的有力證據。
裁判結果
下一步,我方提出另外四個觀點使用庭審技巧:
一、被告改變了原有的地理風貌,使原來沒有危險的孩子樂園,變為有危險性。
二、這是被告為了自己的利益,挖泥取塘後的結果,為了一家的私利,損害了原告一家。
三、從照片上看,完全可以看出被告所改變的魚塘就在居民集中區中,卻沒有設置任何警告與防護措施,被告對孩子的死有無可推卸的責任。
四、受害人年僅8歲,在學校學習成績優異,是個活潑開朗,善良的孩子。但是作為一個只有8歲的孩子,往往對很多危險的地區都難以預見的,是什麼讓這個大家都喜歡的孩子就這樣離去呢,是被告的疏忽,是被告的不負責任。是被告,違背了責任田取泥協議,讓取泥坑的水深超過了4.5米,是被告,作為的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沒有對就在村子裏人人都可以近前的取泥坑盡到安全管理責任,沒有在其周圍設置任何警示標誌,沒有采取任何防護措施,致使受害人入內而死。
最後,還有一難點,就是究竟本案是按城鎮户籍標準還是農村户籍標準賠償的問題,這是本案的另一個難點,但我們舉出了數十條強有力支持我方觀點的法律條文,為這個難點據理力爭。最終,在這些因素的綜合應用下,成功説服了法官,取得了讓當事人滿意的結果。而且最重要的,是為弱者的黑髮人喪子之痛取得了他心中的一絲安慰。我方堅持,無論什麼樣的案件,只要發揮突破性的庭審技巧並盡心盡力的工作,必能取得當事人滿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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