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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溺水死亡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學生溺水死亡賠償標準是什麼?

學生溺水死亡賠償標準是什麼?

喪葬費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二、學生溺水學校有責任嗎?

學校作為教育機構,其對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承擔的是教育、管理職責,而非類似於家長的監護人職責。根據規定,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學校是否盡到監管責任是決定學校是否對溺亡學生賠償的關鍵,學校對在校學生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但這種職責的履行,應以屬學校管理的時間及管理的場所為限。

首先要確定的是學生考試完畢放假離校回家,是否屬違法違規的行為,脱離學校應儘管理、教育職責的時間與空間範圍,考完試的學生一旦離開校門,就不再屬學校管理的時間範圍內,應由學生自負其責。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時受到傷害的,學校有過錯才承擔民事責任。該條適用上強調了3個條件:

一是針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是應在學校監督管理範圍內,

三是學校有過錯。自身應當具備一定的分辨是非、保護自身安全的能力,明知到山塘游泳具有危險性,仍進入游泳的行為,系自身的冒險行為,最終導致溺水死亡的後果,應自行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學生溺水死亡賠償標準在上文已經進行了詳盡的説明,但學生在上學期間溺水身亡,那學校要負很大的責任,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有明確的規定和解決辦法,可以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