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為證據不足怎麼辦?
一、法院認為證據不足怎麼辦
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在審理公訴案件時,認為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需要特別説明的是:退回補充偵察只能由檢察院提出申請,法院核准是否同意,不會是法院提出退回偵察。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二、刑事證據有哪些
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有下列七種:即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1、“物證、書證”,是以物品或者文字為表現形式的實物證據。物證是用於犯罪或與犯罪相關聯的,能夠證明犯罪行為和有關犯罪情節的物品或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血跡、指紋、腳印等。書證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進行聯絡的往來書信;貪污犯罪分子塗改的單據、賬本等。
2、“證人證言”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就其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作的陳述。
3、“被害人陳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況及案件的有關其他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所作陳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為向司法機關所作的供述,或稱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認自己有犯罪行為或者承認犯罪,但認為應當減輕處罰、免除處罰所作的辯解。
證據不足夠是不能對公民定罪的,只要法院在審理時認定證據不足夠的,那麼就可以做出無罪的判決,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情況處理,只有證據齊全才能作出定案的根據,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不同的情形所給予的判決就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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