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工傷鑑定

發生工傷如何做傷殘鑑定

發生工傷如何做傷殘鑑定

受工傷後如果需要做傷殘鑑定,應該在哪裏做鑑定?需要提交什麼資料?做傷殘鑑定需要注意什麼事項?其中具體步驟是怎樣的?當人們如果遇到這樣的事件,對傷殘鑑定的程序也是不太清楚的。下面文章中本站小編就工傷如何做傷殘鑑定的問題做了詳細的解析,歡迎您的閲讀!

一、工傷傷殘鑑定注意事項

(一)勞動能力鑑定是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組織專家,依據勞動能力鑑定標準,對工傷職工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進行鑑定。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是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依據。

(二)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衞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分為兩級:設區的市一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

(三)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職工發生工傷,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此外,以下情況也應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超過一定時限的、舊傷復發的、工亡職工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享受撫卹待遇的、工傷職工安裝輔助器具的等。

(五)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衞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然後,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診斷。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參加鑑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六)對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一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二、工傷傷殘鑑定的程序

(一)先到(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科領取工傷申請認定表,並詳細填寫表格,其中包括要求所在企業蓋章同意傷者進行工傷鑑定。

(二)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應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其委託的代理律師按下列規定的期限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1)醫療終結前已經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醫療終結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2)醫療終結後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3)申請舊傷復發鑑定的,應當在病情發生後治療終結前提出。

申請因病致殘或非因工緻殘的等級評定和其他鑑定的,按照相關規定的時限提出申請

(三)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被鑑定人或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被鑑定人應已滿最短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用人單位單獨申請的,被鑑定人應已滿最長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四)受傷嚴重的,還可以由社會保障科介紹,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傷殘鑑定。根據工傷鑑定結果,傷者可以得到因工傷引起的有關損失補償。

以上是小篇就工傷如何做傷殘鑑定的相關問題做了詳細的介紹,文章的內容僅供參考,如果您在遇到相似問題時,在參考該文章之餘可以聯繫本站的律師進入法律諮詢,這樣會得到更加專業的解答,希望該文章內容對您有幫助,感謝您的閲讀。

標籤:工傷 傷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