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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體不適合的法條有哪些?

原告主體不適合的法條有哪些?

一、原告主體不適合的法條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主體不適格,不符合起訴的條件,應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二、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是什麼

二者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適用的條件不同。駁回起訴主要是原告的起訴不符合受理的條件,而駁回訴訟請求是指原告的訴求符合起訴條件,但是缺乏足夠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2、評判的內容不同。駁回起訴既可以發生在案件審理前,也可以發生在案件審理後,是對程序上的評判,適用裁定的形式。駁回訴訟請求必須是在案件經過實體審理之後,對原告訴請是否支持的評判,應適用判決的形式。

3、產生的後果不同。原告被駁回起訴,一旦其符合起訴條件,可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訴。而原告的訴求被判決駁回後,無新的事實和理由,不得再行起訴。

4、採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駁回起訴是對程序意義上訴權的否定,應當採用裁定形式;而駁回訴訟請求則是從實體意義上對訴權的否定,必須採用書面判決形式。

5、適用的訴訟主體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的訴訟主體是單一的,主要適用提起訴訟的原告;而駁回訴訟請求適用的主體是多元的,既可以針對提起訴訟的原告,也可針對提起反訴的被告以及提出訴訟主張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綜上所述,原告不具備起訴條件的,依法駁回起訴。法院進行立案審查時,原告提供的證據只是形式審查,只要證據符合立案條件就可以立案。通過實質性審查確定,經審理認為,原告有權提起訴訟,其請求不能得到支持的,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標籤:法條 主體 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