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執行刑罰的任務有哪些?
一、公安機關執行刑罰的任務有哪些
公安機關負責執行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等刑罰的執行。
1、管制管制是指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交由專門機關管束和人民羣眾監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罰方法。
2、拘役拘役是指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並強制勞動的刑罰。
3、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蔘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條 對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書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
二、刑事犯罪判刑程序怎麼走
1、偵查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2、審查起訴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3、審判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綜合上面所説的,公安機關執行刑罰時就需要按法院給予的判決結果來處理,不同的案件所存在的犯罪情形就會不一樣,對於犯罪者也需要按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同時也需要遵紀守法,認真遵守公安部門的規定,這樣才能保障到可以早日的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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