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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是哪一些

有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是哪一些
律師解析:行政強制法實施前,原則上只有公安,國安,海關,工商,税務,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執行權,但目前行政強制法把這個範圍抽象擴大了,有兩種情況:
一、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的強制拆除;
二、符合特定條件時對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
當出現上述兩種情況,並且符合一定條件時,廣泛的行政機關都有自行強制執行權,比如交通局拍賣扣押車輛抵繳罰款,國土局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等等。法律依據:《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
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
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