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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的強制執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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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的強制執行權
法院強制執行權移交公安機關的情況有哪些
刑事訴訟是處於平等對抗地位、有糾紛的雙方向處於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訴其糾紛,並請求裁判方解決其糾紛的活動。 人民法院製作的發生法律效力並有財產執行內容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案件,由製作該項法律文書的第一審人民法院管轄,即使該案經過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或者依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該案的執行仍由原來的第一審人民法院管轄。 發生法律效力依法由人民法院製作的具有財產內容的涉外執行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先予執行和財產保全的裁定書,由製作該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轄。 發生法律效力依法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機構製作的法律文書,包括裁決書和調解書的執行,由被申請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涉外仲裁機構製作的法律文書的案件,則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發生法律效力、依法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公證機關證明的債權文書的執行案件,由被申請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執行案件可以由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轄,申請執行人可以選擇。如果當事人分別由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則由最先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 已經受理執行案件的人民法院如果發現該案不屬本院管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但確有異議,認為本院也無管轄權而必須再次移送的,則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民事執行案件可以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移送。上級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有權執行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執行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轄的執行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執行。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執行案件,認為有特殊原因不便或者不能執行,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執行的,可以在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同意後移送上級人民法院。 以上就是對法院強制執行權移交公安機關的情況有哪些的解釋,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