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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訴訟時效中止的事件包括哪些?

一、使訴訟時效中止的事件包括哪些?

使訴訟時效中止的事件包括哪些?

使訴訟時效中止的事件具體如下: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二、民事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之間的三點不同有哪些?

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均可引起訴訟時效變更的法律效果,但三者仍有較大差別,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發生的時間不同。

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否則不發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律效果。

訴訟時效中斷,可以發生於訴訟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

訴訟時效延長,則發生訴訟時效屆滿後。

2、發生的事由不同。

訴訟時效中止,因不可抗力等各種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發生。

訴訟時效中斷,則依權利人主張中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權利人提起訴訟或仲裁等而發生。

訴訟時效延長,是因其他客觀障礙導致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不能行使請求權。

3、法律效果不同。

訴訟時效中止後,以前發生過的訴訟時效仍然有效,只是訴訟時效的是事由發生至消除之日的時間不計算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中斷,則導致中斷前經過的訴訟時效歸於無效,自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延長,則是指指訴訟時效期間經過後,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及案件的具體情況給予權利人行使權利的合理期限。

民事糾紛發生後,若是當事人不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向法院起訴,那麼雖然不會喪失起訴權,但是會喪失勝訴權。當然,若是原告在起訴之後,若是能夠舉證出現了訴訟時效中止、或者是中斷的情形,使得目前依舊處於訴訟時效期間,則不會喪失勝訴權。

標籤:中止 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