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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在刑法中是怎麼規定的

法律3.17W
放火罪在刑法中是怎麼規定的
罰金在刑法中是如何具體規定的

《刑法》第52條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犯罪情節是表明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的各種事實,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的數額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必然要求。在此,我們認為決定犯罪人的罰金數額時,要以犯罪人的犯罪情節為根據,還應酌情考慮犯罪人的經濟狀況。


具體包括以下5個方面:


1、比例制。不規定具體的罰金數額,根據犯罪數額的一定比例確定罰金的數額。如1997年《刑法》第159條規定:“犯虛假出資罪或抽逃出資罪的,並處或單處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的罰金”。


2、倍數制。不規定罰金的具體數額,根據犯罪數額的一定倍數確定罰金的數額。如1997年《刑法》第153條規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3、比例兼倍數制。不規定具體的罰金數額,根據犯罪數額的一定比例和倍數確定罰金的數額。如刑法對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各種犯罪均規定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的罰金。


4、特定數額制。即明確規定罰金的數額。1997年《刑法》第173條對變造貨幣罪即規定了這種情形。


5、抽象罰金制。即只抽象地規定判處罰金。如刑法對犯罪的單位都是隻抽象的規定判處罰金。此外,也有對個人的某些犯罪只抽象地規定判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