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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討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包括哪些?

一、催討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包括哪些?

催討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包括哪些?

1、要求借款人明確還款計劃

一般在債務到期後,應第一時間與債務人協商,制定還款計劃或協議。這樣訴訟時效從還款計劃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時起開始計算,就可以延長即將過去的訴訟時效。

如果在債務到期前債務人只是口頭進行承諾,記住留存視頻音頻記錄,以證明債權人向其主張過權利義務

2、要求債務人找擔保人擔保

如果債務人沒有能力繼續還款,要求債務人找擔保人追加擔保。不但可以重新計算訴訟時效,並且降低還款風險;如果債務人逾期不還,可以向借款人及擔保人主張債權。

這種情況下,訴訟時效從重新確定的還債期限屆滿之日起重新計算。

3、找證人證明曾催討債務

債權人可以和第三人一起向債務人要債,這樣證人能夠證明債權人曾經向債務人主張過權利。訴訟時效從主張權利之日起重新計算。如果將來需要到法院打官司,第三人就可以作為證人向法院證明債權人曾經向債務人主張過權利。

在要債過程中一定注意證人的選擇。證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未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與精神病人是不能作為證人為債權人作證的!

4、通過非訴訟方式主張權利

權利人可以向轄區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基層組織提出主張權利的請求,經由人民調解員調解達不成協議的,訴訟時效時間即重新計算;如調解達成協議,義務人未按協議規定期限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就從履行期限屆滿時重新計算。

針對調解協議,債權人與債務人可以通過法院司法確認的方式出具相應法律文書(司法確認是不收訴訟費的),該文書具有法律效力,若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5、通過訴訟的方式主張權利

權利人向法院主張權利後,經法院向債務人送達起訴狀等相關材料後,訴訟時效中斷。

二、訴訟中斷的法律依據

1、《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覆》中規定,時效從出具欠條之日中斷;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0條規定: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通知上籤章或簽收催收通知的,訴訟時效中斷。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佈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內容的,該公告或通知可以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

催討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主要是指債權人提出了保護自己權利的請求,如向債務人催討要求其及時還錢,或是到法院上訴,以及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如及時還錢或是簽訂轉讓債權協議等,訴訟時效為兩年,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人的權利將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