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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的自訴案件包括哪些

刑事訴訟中的自訴案件包括哪些

一、刑事訴訟中的自訴案件包括哪些?

自訴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案件。這類案件不需要偵查機關偵查,也不需要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而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和審判。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即刑法規定的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以及侵佔案。對於這些案件,只有被害人或者在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提起告訴時,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傷害案(輕傷),重婚案,遺棄案,妨礙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屬於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對於上述所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在審理自訴案件過程中,如果發現被告人還犯有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罪行,則應將新發現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處理。

司法實踐中要注意的是,對於上述第3類案件,從性質上説本來屬於公訴案件範圍,若成為自訴案件必須具備四個條件:

(1)被害人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

(2)被告人侵犯的是被害人自己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

(3)對被告人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並已經作出書面決定如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

二、自訴案件如何受理?

自訴人應向法院遞交刑事自訴狀,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反訴應具備下列條件,反訴的對象必須是本案自訴人;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犯罪行為;反訴的案件必須是屬於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另外,原自訴人撤訴的。不影響反訴案件的繼續審理。

自訴案件的辦案期限,分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對自訴案件要認真審查,對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直接受理。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通知自訴人撤訴並説明理由,自訴人堅持告訴的,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對於駁回起訴的裁定,自訴人可以上訴。自訴人經説服撤回起訴或被駁回起訴後,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的,可以受理。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是相對的,刑法中大多數的犯罪案件基本上都是由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的,自訴案件的話就是如果當事人自己不起訴,那麼國家有關部門就不會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了。一般來説,自訴案件的社會危害性要小於公訴案件,並且,大多數的自訴案件都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