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出庭作證什麼樣的證人可以具備資格?
一、法庭出庭作證什麼樣的證人可以具備資格?
證人出庭作證時,應當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證件;證人出庭作證,法院應審查證人的作證能力,必要時可以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交由有關部門鑑定;出庭作證的證人不得旁聽案件的審理;法庭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但組織證人對質的除外。證人不得擅自到庭,當事人也不得擅自將證人帶到法院等候出庭。
二、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是什麼?
1、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
2、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如果予以准許的,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承擔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
3、證人出庭後、作證前。審判人員要告知其作證的權利和義務。
4、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
三、證人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證人的訴訟地位獨立於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鑑定人,與其他訴訟主體相比,證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一)證人必須瞭解案件情況。知道案件情況是證人的一個基本特徵,也是成為證人的必備條件。證人對案件事實的瞭解,是在案件事實的發生過程中或發生之後形成的,在訴訟中,證人把在此之前形成的記憶通過語言文字再現出來,成為證人證言。
(二)證人作證的義務性。出庭作證是證人的義務,對於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證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得以拒絕。
(三)強制性。證人在作證時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如果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
依照我國相關法律中對於證人可以出庭作證需要滿足的條件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如果證人不具備相關作證的資質或者要求的,那麼該證人就無法正常的參與作證的環節作為證人出現。同時證人也不得作偽證,這是一種違法犯罪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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