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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執行裁定失職罪既遂怎麼處罰?

犯了執行裁定失職罪既遂怎麼處罰?

一、犯了執行裁定失職罪既遂怎麼處罰?

1、執行裁定失職罪既遂的處罰是:對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條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了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執行裁定失職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5、其他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綜上所述,執行裁定失職罪既遂的處罰是:對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判決或者是裁定之後,當事人若不履行的,是可以在規定的時間之內提出申請強制執行的,而人民法院在具體執行過程當中必須要恪盡職守,若存在失職等相關行為導致當事人或親屬自殺,或者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的,將會對此按照《刑法》執行裁定失職罪處罰。